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被处以80000元罚款。
七、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食品加工间的货架上,发现正在使用的某品牌花生(油炸类),称重2.1公斤。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花生(油炸类),系从青岛南山市场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1箱(共8包,单价35元/包),用于饭店四种菜品(东北大拉皮、杭椒炒鸡胗、香酥羊肋排、口水鸡)的辅料,同批次的7包已使用完毕,剩下的一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该产品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不容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御膳房酒鬼花生(油炸类)一包;2.罚款19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八、某分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及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正在销售的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产品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所抽检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一致,该风险监测报告所检化妆品检出禁用组分克林霉素。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检不合格批次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进行销售,货值金额798.40元,违法所得99.80元。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提供2021年以来的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8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XX水杨酸控油净痘精华乳10支;4.罚款38000元整。
来源:青岛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