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比较多,如存在家庭暴力、一方配偶重婚、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妻子性冷淡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依据?
案情:
原告叶某、被告黎某某均有婚史,各自离异后于2009年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到罗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2月4日生育了儿子黎某甲。
婚后由于原、被告性生活不和谐,原告不能满足被告性生活的需求,被告便打骂过原告并又怀疑原告有不专一行为,因而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5年8月10日,又因原告拒绝被告性生活要求而遭被告摔倒在地受伤并经邻居报警到现场处理后,原告便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我们都知道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是可以离婚的,那么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是哪些情况呢?《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妻子性冷淡可以作为离婚依据吗?妻子性冷淡可以作为离婚依据。男女结婚后是有履行夫妻义务责任的,如果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诉讼离婚依据的。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黎某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因叶某不满足其性生活需求而对叶某实施了打骂,并且还怀疑原告有不专一行为,最终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所以应准许双方离婚。现在,你明白了吗?
来源:法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