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注单、银行转帐记录、记帐本及其他资金结算凭证等;
3、现场发现的,与赌博行为有关的介绍、规定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5、其他。
(五)鉴定意见
1、对查获、扣押的赌具的鉴定意见;
2、对服务器、终端设备、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中数据的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如审计、会计、文检鉴定意见等。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等,对查获、扣押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赌博现场的监控视频;
(2)查获犯罪、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4、电子数据。包括:
(1)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电子账本、账目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3、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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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锦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