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开设赌场的动机、起因、目的、是否知道危害后果等主观心态;
(2)行为人相互之间关于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具体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赌场的设立方式(传统还是网络);
(2)开设赌场的目的、动机;
(3)开设赌场的时间(开始、结束或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场所,以及相关场所、家具、器械的所有权情况;
(4)赌场中提供的服务设施种类、物质条件和服务费用、提成等情况;
(5)是否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等金融服务,是否接受外币投注、兑换,是否存在借贷、放债业务及利息;
(6)赌博方式及其他赌场规则,赌具、筹码、资金等具体情况;
(7)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和分工;
(8)参与赌博的人都有谁,参赌人的基本情况,各参赌人之间的关系,组织者、发起人是谁,以何种方式吸引他人前去赌博;
(9)信息发布渠道,以及该赌场是否有“准入制度”等情况;
(10)赌场内部反侦查措施,例如是否安排人员放哨、是否按有报警装置、设置逃跑通道,进出赌场过程中是否需要专门查验等。
另外,对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应查明以下内容:
(1)服务器所在地,采取租赁、购买还是其他形式使用,服务器接入方式等;
(2)相关程序种类、来源,是否有日常维护人员;
(3)赌资结算方式、抽头等,以及赌资网上流转过程;
(4)是否支持外汇兑换等网上金融业务;
(5)相关赌博程序的构架、运算方式,以及是否具备人为操控等机能,是否安排专人对赌博过程进行后台监视、操控;
(6)是否有网络宣传,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网站进行宣传。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组织、领导、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基本情况。
2、一般情况:
(1)赌场开设的位置、时间;
(2)赌场营业时间;
(3)参赌人员的人数及基本情况;
(4)参赌人员利用何种赌具以什么方式进行赌博,赌注的大小、数额、种类;
(5)各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情况及输赢情况,赌博场所、赌具提供者的情况,提供者的获利情况;
(6)赌博中有无借贷、放债的情况,借贷、放债人的情况,偿还及利率等情况;
(7)对赌场周边及内部环境的描述;
(8)对赌场周边及内部人员情况的描述;
(9)如何知道的该赌场,以及该赌场是否有“准入制度”等情况;
(10)是否发现赌场内部反侦查措施,例如是否安排人员放哨、是否按有报警装置、设置逃跑通道,进出赌场过程中是否需要专门查验等。
3、对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
(1)从何处知晓该赌博网站;
(2)是否注册专门账户,用户名、密码;
(3)赌资结算方式、抽头等;
(4)是否支持外汇兑换等网上金融业务;
(5)参与赌博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三)物证
1、赌具、赌资及其他与赌博有关的物品;
2、银行卡、U盾等资金结算工具;
3、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
4、服务器、网络终端设备、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
5、其他。
(四)书证
1、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器租赁和托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