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爱朋“疑罪从挂”33年申请国赔再被驳,赣州中院:超时效

2021-08-17 16:41:21 作者: 曾爱朋“疑罪

3月26日,曾爱朋又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赣州中院,向该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8月17日,澎湃新闻从曾爱朋代理律师处获悉,赣州中院经审查后,已于7月30日作出决定,同样以“超出法定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出具的该份决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曾爱朋曾到龙南市委、龙南市政府信访局进行信访,并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有关部门彻底调查该案。五年后的2020年12月,他向龙南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在此前之前,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中,龙南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13日决定对曾爱朋实施取保候审并当日释放,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直到1997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才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赣州中院据此认为,即便办案机关至今尚未解除、撤销对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认定最迟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的12个月后(即1998年1月1日),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期已满。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曾爱朋属于前述《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曾爱朋应该在其取保候审期满后的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在曾爱朋代理律师张银华看来,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曾爱朋立案侦查,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张银华认为,赣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书支持了两级公安部门的主张,但与《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他们将继续向江西省高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