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金额怎样来确定?
确定李先生自己找人“修剪”树木的行为属于砍伐后,便要依法追究其“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任。
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以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那么,绿化补偿标准就是此案决定罚款额的关键依据,这项依据即《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该文件,一棵常绿乔木(香樟、女贞、广玉兰、雪松等),按胸径大小,季节内和非季节的补偿价格从280元、336元(胸径6厘米以下)到26040元、36910元(胸径41—45厘米)不等;胸径45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今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开具执法协助函,请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和价值进行认定。2月4日,松江区绿化市容局认定该树木为香樟树,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厘米、非季节)。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态度较好,新桥镇城管中队按执法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要求,对其进行最低档处罚,即绿化补偿标准五倍罚款,计144200元。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后,李先生表示需要听证。今年3月10日,新桥镇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经过听证,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合法合规申请处置?
其实,不论是修剪,还是迁移、砍伐,都有一套法定程序需要遵守。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如果需要迁移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禁止擅自迁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况,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申请。如果需要砍伐树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实施主体应是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应居委会代履行),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委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可按照三种办法筹集:市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区人民政府、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补贴资金;业主承担资金。
所以,有关部门建议对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有合理需求的居民,不要擅自处置,应先与业委会或物业沟通,由他们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申请并实施。
《民法典》与绿化条例冲突吗?
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意见,小区内树木的种植位置及种植人员不影响对树木的管理,均属于《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管辖范围。就是说,不论何人出资购买树种、不论何人实施种植行为等,对该树木的修剪、迁移、砍伐都要遵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冲突。《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李先生的香樟树,早在多年前就移栽到了院外的业主共有绿地。既然绿地为业主共有,而树木必须附着于绿地才可以生长,那么李先生对这棵香樟树的所有权理应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曾经属于李先生的这棵香樟树,现在和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其他绿化树木一样,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如果有需要去修剪、迁移、砍伐,也应当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