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从依法的角度出发,执法部门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可指摘。但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如果当初监管部门能及时发现李先生的擅自迁移行为,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此树已属于公共资源,个人无权处置,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擅自砍伐。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其的处罚或许会更轻一些,“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在此案中,业委会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有失主动,并没有做好普法工作,从管理的角度,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区绿化的异常。此外,分析众多“擅自处置”案例,许多当事人其实颇有苦衷,比如开发商设计的绿化布局不合理、小区墙外的行道树长势太盛等,他们也奔走过,但其尽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合理需求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
对此,专家指出,社区“三驾马车”、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应该把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落到实处,在提高大众法制意识、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