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因家暴闹离婚 调解率不足一成

2021-08-21 11:29:21 作者: 壹现场丨因家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北京顺义法院对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所审理的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审理难点,探索涉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新路径。

案例

遭遇家暴 女子诉至法院要离婚

女子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后常因琐事起冲突。2016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李某的脸部,刘某称原告也打了他的脸。2016年6月,双方再因琐事发生冲突,李某报警并及时就医。后经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她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称系双方互殴,是因为李某打了其一个耳光之后他才打的原告李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解释,该案中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法院确认了被告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和就医,固定了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特点

调解率低 施暴者往往否认家暴事实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介绍,2016年至今,该院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仅有18件,调解率仅有7.73%,其中2020年全年无一起案件调解成功;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91件,判决适用率高达81.97%。造成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适用率高的原因是在长期隐忍与隐瞒所积蓄的重重矛盾难以调和。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呈现出受害者无力反抗、不想反抗以及不能反抗的明显特征,隐忍成为受害者的另一代名词,一旦受害者选择将施暴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则意味着伤害已经突破了受害者的忍受限度,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在庭审中,施暴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往往矢口否认施暴的事实,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意向,多以判决方式结案。

证据缺失 受害者意识不强取证不易

胡泊分析认为,家庭暴力的概念在法律认定与大众理解之间的偏差,是导致当前许多家庭暴力类案件“隐形”的根本原因。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及诉讼能力的限制,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从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举证不充分。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和激情性的特点。其发生在私密场所,发生于一瞬间,也大大增加了受害者取证的难度。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处置多以调解为主,缺少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记载,使用告诫书率低,这也让受害者再次陷入有效证据缺失的举证困境。

认定率低 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受害者举证难、有效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家庭暴力认定难,采信率极低。”胡泊介绍,在顺义法院2016年至今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为21件,认定率为9.29%。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受害者而言,如果家庭暴力不被法院所认定,那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司法是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家庭暴力认定率不高,容易引发受害人极端反抗,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

探索

特设家事审判法官 适度扩大主动调取证据范围

针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难点,顺义法院特设家事审判法官,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

家事审判法官适度地扩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对受害人没有证据且施暴人矢口否认的案件,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畴。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项,家事审判法官便熟悉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了解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全面地调取证据,深入地掌握案情,积极创造家事案件调解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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