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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申请储蓄卡挂失重办,却因频繁交易被拒
2019年4月12日,王某拨打人民银行热线电话投诉,称因丢失某银行的储蓄卡到该银行办理挂失重办业务,却被告知因其储蓄卡交易频繁,无法办理挂失重办业务。王某对此感到不满,遂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转办,要求该银行核实情况,妥善处理。经查,王某的账户因资金进出频繁,且多笔交易发生在境外,2018年7月触发了该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随后,该银行立即与王某联系,请求王某配合调查,但王某不予配合。故该银行决定中止王某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功能,并将其证件作为风险证件录入该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禁止王某开立新账户。2018年8月,王某到该银行网点办理密码及卡片挂失业务,该银行运营主管核查时发现王某账户交易情况异常,存在出借账户嫌疑,遂予以拒绝。银行表示,王某需出示2018年可疑交易期间与交易对手真实合理的业务发生凭证及其在此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因王某多笔交易均发生在境外,只有本人当时确实身在境外才能合理解释)等证明材料,待审核通过、排除可疑后,方可为其账户解除中止非柜面业务功能操作。该银行接到投诉后曾多次与王某联系,但王某不听任何解释,且拒绝配合。经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居间调解后,王某最终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本案例中,因王某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且多笔交易在境外发生,疑似存在可疑交易。某银行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限制王某账户使用,要求王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解除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三、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中规定:“(七)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或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实施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高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以客户为单位限制账户功能、调低交易限额等。后续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定:“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案例启示
被归为可疑账户时,应当积极配合早日解除账户相关限制措施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时,一方面应当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另一方面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引导金融消费者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尽早排除可疑恢复账户正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