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些都是足以惊掉下巴的事故。日常驾驶,尤其是大型车辆,千万不要忽视定期保养和检测!
轮胎脱落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的责任?
2013年4月8日,被告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台市某省道由西向东行驶,不了左前轮突然脱落与一辆自行车碰撞,致使骑车人仇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被告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这起事故到底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交通意外”?
第一种观点:
本案属于意外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告陈某和死者仇某对交通事故均无过错,其前轮脱落致使仇某死亡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因此本案属于交通意外。
对责任划分存在两种分歧:
1、对于仇某死亡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具体本案中死者仇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其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但是虽然本事故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但是本事故是由于陈某车辆的轮胎脱落造成的,应由陈某赔偿仇某死亡超过交强险范围部分,这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虽然为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是仇某的死亡和陈某的驾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再者陈某不能证明死者仇某存在过错,故由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投保车辆事故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定,本案中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陈某赔偿。
第二种观点
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因为被告仇某在出车前负有对车辆的维修和检测义务,仇某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在行车过程中车辆轮胎脱落与自行车相撞仇某死亡的后果,因此本案构成交通事故。
对于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分歧:
1、本案中陈某由于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应当由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有责的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陈某赔偿。
2、本案中车辆的检验部门没有尽到检验义务,属于不作为,本案应当追加该车辆的检验部门为共同被告,由车辆的检验部门和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沙州高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