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耀元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云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案件,两起刑事案件中,有被告人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使用,就能“赚钱”;还有男子深夜约架,将受害人打伤。晋宁法院审理后,当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一
把银行卡给他人用就能“赚钱”
2021年2月24日,张某在明知与自己通过微信联系的一陌生男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陌生男子“刷流水”,事后,张某获得了1000元“报酬”。
3月15日,张某再次联系并约见这名陌生男子,再次将自己名下的其他两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使用,并获利300元。
对于张某来说,这是一件不用付出任何劳力、轻轻松松就能获利的“好事”,但经公安机关查明,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25件诈骗案中,有25名被害人的31笔被骗资金,通过张某的第一张银行卡共流转307450.87元。另两张银行卡共有4起案件的5笔被骗资金,共计58785元通过张某的银行卡账户转出。
晋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晋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男子深夜约打架获刑
张某某(分案处理)在快手APP上评论了被害人李某发布的视频,两人在网络上发生争吵,并相约晋城打架。张某某邀约19岁的杨某和20岁的李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寻找李某,双方于夜里11点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3人对李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李某轻微伤。
晋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李某受他人邀约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
于是,晋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赵梦婕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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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张明
来源:开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