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面对侵害,大胆说“不”!请转给你身边的女性朋友

2021-08-30 19:23:20 作者: 干货收藏 |

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一经发出即产生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案释法

申请人王某申请称,其与沈某系再婚,在其携女与沈某共同生活期间,沈某无故辱骂和殴打母子,其担心沈某会对其及女儿造成伤害,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认为,申请人王某及其女儿确有面临受到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及亲属。

妻子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却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悄悄转移,等妻子发现时财产已所剩无几。《民法典》在原婚姻法适用损害赔偿情形的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给予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方可以多分得财产的保护措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案释法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为证明其丈夫王某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提供了与王某的通话录音、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法院裁判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的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的主张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张某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另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女性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生理、心理脆弱,在此期间如果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造成更大伤害。《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外,男方在此期间没有起诉离婚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以案释法

在唐某中止妊娠的五个月后,其丈夫朱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民法典》合理确定了抚养权归属方案,充分考虑到幼子与母亲之间天然的依赖关系,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案释法

朱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幼子朱乙随母亲李某生活。数月后朱某以李某学历、收入不足,照顾子女不周等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朱乙随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