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面对侵害,大胆说“不”!请转给你身边的女性朋友

2021-08-30 19:23:20 作者: 干货收藏 |

法院裁判认为,从人伦情感上考虑,朱某的舔犊之情可以理解,李某作为母亲,对于一个二周岁以下未成年女儿朱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案释法

谭某在与钟某结婚期间,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江某借款32万余元。数年后江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谭某、钟某共同还款。

法院裁判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有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否为条件。涉案借款的收款人及出具借条方为谭某一人,在江某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存在夫妻共同合意,且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谭某一人还款,钟某不承担责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2、未举债的一方事后追认配偶他方的负债行为基于夫妻合意;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日常家庭事务不局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也包括非日常家务的小额消费贷款、租房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行为,并以是否属于明显过分开支,是否对家庭生活有益,并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什么是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闵法君提醒

尽管我们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让女性在身处以上这些情况时,能够勇敢发声,依法维权;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通过平等的沟通对话,为女性赢得更多的尊重。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静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

来源:上海高院

在采取“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家庭中,女性为了家庭利益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甚至成为全职太太。遇到离婚时,妻子对长期付出的家务劳动,能否争取经济补偿呢?《民法典》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并且删除了原婚姻法中需要以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要件,进一步拓宽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案释法

高某与李某结婚后,共同生育有二个子女。为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子女,李某辞去稳定的工作。数年后该二人因性格不合分居,二个子女随李某生活,高某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裁判中认为,李某长期抚养二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的举证情况,故判决由高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

夫(妻)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大额举债,或者伙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旨在多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层出不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的受害者多为妻子。《民法典》以共债共签为立法理念,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债权人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旨在维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