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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终身禁业”制度、超说明书用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日前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医师法》是对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的全面系统修订,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医师法》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体现了社会对医生的尊重,也强调了医师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保护医患双方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中,保障医师执业安全、首次提出的“终身禁业”制度、医师院外救人免民事责任、规范多点执业等条款最受关注。
■新快报记者 梁瑜
关注一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近年来,伤医案件时有发生,《医师法》将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进行立法,还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这些规定将为广大医师提供更加良好的执业环境,更好地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关注二
医师院外救人免民事责任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早有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然而,《执业医师法》并未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行为的责任。
一直以来,医师院外救人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医师作为具备专业急救技能的群体,参与院外急救也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且有不少医生在公共场所参与急救挽回了患者的生命,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医师法》的出台或可打消医生救人的顾虑。
关注三
允许医师有前提地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一位三甲医院肿瘤科副主任表示,超说明书用药现象在国内各大医院里普遍存在。此前在临床治疗中的超适应症用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将构成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使医生或医疗机构的经济、声誉受损,医生通常会在病人治疗利益与医师法律风险之间取舍。虽然,超说明书用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为了救治病人,但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治疗效果不如患者想象,医生和医院往往会被起诉。他认为,《医师法》中对超说明书用药的立法,对医生、医院和患者都是好事,也保证了三方权益,避免引发医患纠纷。
据了解,美国、德国等国家,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根据《医师法》,在我国若需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药品具有循证医学证据;没有其他更好的治疗手段;患者知情同意;医院需要建立相关管理机制。
关注四
让“多点执业”更方便同时提出更多要求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医师法》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还提出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同时还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