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体罚学生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不服后上诉法院,结果如何

2021-08-31 04:41:38 作者: 女教师体罚学

“张某某同学站好队,不要在队伍里打闹!”

“我根本就没有打闹!”

“老师,张某某揪我的小辫子。”

“张某某同学,不要揪女生的辫子,遵守纪律,站好队!”

“我没有揪她辫子”

“老师,张某某打我~~~~~”

“我根本就 没有打他!”

这是发生在今天上午我们组织学生排队等候做核酸是发生的事情,旁边也站着接送孩子的家长,家长们看到此种情况,有的家长说:哎,老师也真是不好当,你看看这么调皮的学生,都不怕人,要是我的孩子,我一个大巴掌打过去,叫你捣乱~~~~~"。

虽然现在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惩戒权,但是惩戒权好像都是说服教育,罚站和停课这样的处罚也不能轻易使用,动手打学生,只要家长投诉,那就变成体罚了。

有个教育专家呼吁老师们要有情怀,要“爱生入子”,有的老师反驳说,我最爱我的孩子了,但是不妨碍我打他(他),他(她)故意调皮捣乱,屡教不改,我会打他(她),叫他(她)知道犯错是要付出代价的,你们说爱生入子,我能碰学生一手指头吗?家长通情达理的还好说,家长不认可的,老师们就得吃不了兜着走。

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某校的班主任、语文教师韩老师就因为体罚学生而被家长报警,警方给出了治安拘留10日和外加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韩老师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不满意,于是向上一级的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依然维持原来的处理意见,于是韩老师就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我们一起回顾下事情的起因

其实此事件发生在2019年,11月14日的上午,学生赵某某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老师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为了不影响其他孩子上课,就叫赵某某在教室的后门外站立,老师就是想赵某某冷静下,不再哭泣的意思。

过了会,韩老师就叫赵某某进教室继续上课,可谁知道赵某某耍小性子,不进去,并且哭泣一直在继续未停止。既然你不进去,韩老师也就没在搭理她,想她过会好了再说,并且老师还要上课,也没有时间一直注意她。

到了课间操时间,赵某某也没有去操场做操,还在继续哭泣。韩老师就拉着赵某某的手,把她拉进教室,在教室里给她做思想工作,可是不管老师怎么劝说,赵某某都是哭哭啼啼,此时的韩老师也很气愤,也是就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某。

这下倒是有效果,赵某某立马停止了哭泣然后乖乖去上课了。

韩老师体罚学生后引发的后果

韩老师根本就没有想到自己用教鞭打的学生的这几下,给自己惹下了麻烦,她当时还觉得自己总算“圆满”地解决了这个孩子一直哭泣的问题了。

下午放学,家长接孩子的时候,就发现了孩子有伤,于是家长就把情况直接反映到了学校,投诉了韩老师。

学校领导、韩老师当天就向家长道歉了,并且和家长协商怎么处理此事。家长提出要除名韩老师,把韩老师调出教育系统,并且更换班主任,这个更换班主任还可以商量可是把韩老师除名等条件,学校不能答应,于是协商失败。

家长就向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报警,经过调查和鉴定,赵某某身上的伤共有5处,都是软组织挫伤,只有面部软组织鉴定为轻微伤,于是对韩老师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

韩老师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韩老师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最终的作何判决

韩老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韩老师诉讼的过程中,当地的教育局还给予了韩老师行政记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只要老师体罚学生的事情被投诉,那么师德师风考核就会不合格,给予她教育内的行政处分和党内的警告处分还是不过分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韩老师的行为只是在履行教育职务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顶多属于行为过度,但是不属于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范围,于是法院撤销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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