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下午,检察员当庭出示了沂南公安补充的一次侦查实验的视频,作为一审判决后的新证据当庭播放。2020年5月21日下午,沂南公安局进行侦查实验,目的是确定苏纪峰二人下网、起网时间、行船路线时间,以及验证沉船方式是否可行。他们聘用渔民王佃富进行划船实验。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实验进行时,划船人以正常船速划船至打鱼区域,下完6副百米大网(苏纪峰口供里曾陈述下了6副网)返回出发地,全程用时20分钟;类似过程下,在没有鱼的情况下,起网总共用了20分钟;按照二人供述作案路线划船,用时28分钟。沉船实验时,王佃富和另一群众抓住船帮按压后,船只沉入水底,该过程在20秒之内轻易完成。
看到警方的侦查实验视频,两位被告当庭反对,“一百个不认可,一万个反对”。苏纪峰当庭指出三点问题,白天与晚上收网时间差太多;做实验的两个人都是年轻人,还是打鱼、划船的行家,苏晓峰从来没划过船,他们两个老头和两个实验人比差太远;实验中的网上没鱼,他们当晚还打了六七斤小鱼,摘鱼特别慢。
有罪供述和不完整的讯问录像
和一审开庭时一样,二审庭审时,苏纪峰、苏晓峰当庭否认杀人,辩称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苏庆春。两人均称,有罪供述是在刑警队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法庭上,两人讲述了遭受刑讯逼供的细节。苏晓峰称,沂南公安扇他耳光,拿鞋底抽他,抽得他吐了。他被栓着绳子、铁链,上了“老虎凳”,白天黑夜,只让他穿着裤衩坐在冬天的凉地上,两只手被用力掰向身后反绑着放在椅子上,两个腿也放在椅子上,四天四夜不让睡觉。苏晓峰在庭上一边说,一边将手背向身后,弯着身子,展示着遭刑讯逼供的情形。
对于图文不符的情况,2020年6月30日,沂南公安局出具第三份补充说明称,“胃内空虚”为标注错误,图片应为“喉室、气管”,并附有一张标注“胃内食物”的照片。但冯律师表示,通过图片看不出“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律师还发现,死者家属笔录里均未提及晚饭吃过“蒜黄”。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出庭检察员表示,鉴定人通过胃、肠道遗留(食物)的量和消化程度可以推定死亡时间,且没有规定要求尸检录像必须作为证据提交;补充说明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单位盖章,符合要求。
在苏晓峰的辩护律师黄佳德看来,公安机关在2018年7月的尸检鉴定补充说明里首次明确了苏庆春死亡时间是餐后一小时,但他在一份破案经过(说明)中发现,该案主要办案人员李文杰曾称,在2017年11月16日抓捕苏纪峰、苏晓峰二人之前,就已通过走访调查和尸检确认苏庆春的死亡时间,进而通过监控录像,将期间出现在现场的二人视为有重大作案嫌疑。
辩护人黄佳德认为,缺乏死者手机最后信息以及死亡时间推定鉴定等客观证据,按照家属的证言,只能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为当晚8点至次日早晨7点。庭审时,几位辩护律师质疑,这起命案中,公安机关并未侦查和调取其他时间点和位置的监控录像,仅有事发当晚前半夜的河面监控视频,下午下网时段以及后半夜的河面监控均未调取。
对此,出庭检察员答复称,侦查人员调取了(事发10日后)白天的监控,与事发当晚监控进行过比对,确定了桥墩、河面的情况。确实未调到案发当天白天的视频监控录像,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死者最后通话的时间不详,辩护人提出死亡时间范围较大,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死亡时间没有问题。
在打人致死的木棍缺失、事发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人苏纪峰的辩护人徐昕认为,该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来自“狱侦耳目”。和苏纪峰同被关押的犯罪人员巴成发的证言称,苏纪峰曾和他说过自己杀人的事情,一度盘算着拒不承认。二审时,巴成发出庭作证,苏纪峰否认和他单独交谈过。
被告代理律师发现,在案材料里,巴成发的证言是由办案人员李文杰代为签字的,理由是巴成发不会自己签字,而在二审庭审时,视频出庭作证的巴成发却能自己签字确认,对此律师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