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河沉尸案二审:家属“划船实验”被当庭播放,“狱侦耳目”首次出庭

2021-09-01 00:45:49 作者: 山东沂河沉尸

检方认为,巴成发的证言有监室主管民警可以证实,此外,巴成发本人已出庭作证,证言可信。

8月30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辩护人何智娟发表辩护意见,她认为,不能仅凭一些供述,对其定罪,不能排除本案的合理怀疑,应判无罪。检察员表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不成立,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庭审第五天,因为无法面对控方的态度,苏明双没有进入法庭旁听,但此次开庭他仍相信存在转机。而对于死者苏庆春的家人来说,这是一个漫长又煎熬的过程。

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持续六天的二审告一段落。

来源:北青深一度

二审第四日下午,苏纪峰当庭说,遭到刑讯逼供后自己腿脚受伤,至今腿还会肿胀。辩护人称,将在庭后拍照取证,进行伤情鉴定。 苏纪峰、苏晓峰还当庭讲述了自己遭受诱供、指供的过程。苏晓峰供述称,事发当天他们没见过苏庆春,但在沂南县公安逼迫之下,他起初承认是自己打死了人,但公安却把他骂了一顿,说是“苏纪峰都承认是他打死的”,就这样确认了打人者是苏纪峰。

苏晓峰说,自己在不知道作案工具是什么的情况下,他先说是用船桨打的人,被公安否定后,他才改口谎称是平常撑船的木棍。苏晓峰在庭上说自己留了个心眼,他认为撑船的是杨木棍,“杨木很轻,怎么能打碎颅骨呢?” 苏晓峰还表示,遇难者被打的位置也是公安指着后脑勺“提醒”的情况下问出来的。苏晓峰说,他们两个人已经70岁了,而(50岁的)苏庆春1.75米的个头,还有力气,“除非苏庆春睡觉,否则怎能到苏庆春跟前打他呢?” 按照苏晓峰的供述,打人、找空心砖沉尸、捆绑尸体都是他在公安诱供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公安人员还威胁他,“你要是不翻案,两年就出去了,翻案就(别想出去了)”。 庭审时,该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李文杰出庭作证,称自己没有对两位被告进行刑讯逼供。但苏纪峰情绪激动,当庭指认李文杰给自己上过“老虎凳”,“我要撒谎,全家被车撞。” 在案材料显示,两位被告在被抓捕的第二天招认了行凶情况,苏晓峰和苏纪峰称自己是遭到刑讯逼供才招供的。二审庭审时,在案证据中仍然缺失两人被抓最初三天的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时,公安机关曾回应说,没有同步录像是因为派出所“电路损坏”造成的。对此说法,辩护律师在二审时不认可。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不能排除苏晓峰遭受刑讯的可能,要求排除他全部的有罪供述、指供诱供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等非法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即使本案存在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命案审理也绝对不能靠口供定罪。

对于刑讯逼供和录音录像的缺失,出庭检察员称,刑讯逼供没有证据支持,两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之后的供述都非常稳定,每次供述都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二人在批捕阶段都进行了律师会见,保障了其权利。检察员称,前两次供述确实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此类供述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不是全部排除。检察员认为本案中口供不是唯一证据,除了口供,还有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

“狱侦耳目”出庭,被告否认“单独交谈”

在案资料显示,苏纪峰、苏晓峰在供述时曾说,两人用木棍将苏庆春一击毙命,辗转沉尸、沉船后,将木棍留在了木船里。然而,自始至终,作为杀人工具的木棍始终未找到。

2020年6月,沂南公安局补充说明称,案发后,该局在案发区域及周边水域、岸边寻找涉案木棍,均未能找到。 二审时,面对关键的致伤物木棍的遗失,辩护律师认为不能凭未调取到的、想象的证据定案,提议进行侦查实验,验证苏纪峰能否挥动木棍以及杨木棍能否打人致死。

出庭检察员答复称,致伤物遗失的情况下,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罪。检察员以侦查实验不能具有危险性、侮辱性为由,不接受进行侦查实验的提议。 关于被害人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控辩双方意见也存在分歧。

在案材料显示,2017年11月20日,苏庆春遗体被打捞起6日后,沂南县公安局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苏庆春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枕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抛尸入水。2018年7月4日,沂南公安出具一份补充说明称,根据胃内容消化程度,死者苏庆春胃内充满食物,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推断其死亡时间符合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