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不见低头见 友邻何以变怨邻

2021-09-01 03:22:49 作者: 抬头不见低头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噪音问题,双方之间因为噪音产生原因、是否尽到容忍义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楼上住户在其合法居所内有权依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开展日常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权利行使也应有合理的限度,如不加注意,产生较大噪音,可能会对邻居造成影响,甚至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对于楼下住户而言,其亦有权享有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不应受到他人的影响和侵害,否则,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案例3】 曾因纠纷遭泼粪 安装监控又被诉

王先生与史女士同在一个村子,两家东西相邻而居,王家居西,史家居东。两家的房屋都是坐北朝南,正房相距约40厘米,南倒座相连,门前还有一条向东出行的走道,王先生一家出行必须要经过史家门口。

王、史两家虽为近邻,却一直矛盾重重,纠纷不断。2014年7月初,史女士在自家大门上方和北房前房檐下方安装了4个摄像头,被王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王先生称,史家在大门上安装的360度旋转摄像头直冲他家门口,北房上方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也可以照射到自家南倒座及院子,自家人往来出入的情况被随时摄取,不仅给他们家带来极大影响,还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故要求史女士将涉案摄像头予以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史女士辩称,安装摄像头不是为了监控王家的隐私。由于两家之前产生过纠纷,王先生曾朝着她家门口泼大粪,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摄像头安装时已经固定了位置,照射范围并不涉及对方范围,故不承认侵害其隐私权。

随后,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史女士安装在大门上方西角处朝东的摄像头仅照射到两家门前的走道情况,而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经转动,不仅能照射到史女士自家南房房顶,还能照射到王家的南倒座、院子和其出行路面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史女士安装在其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涉及到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支持王先生要求拆除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维护自家安全的同时,还应负有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义务,如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史女士在自家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案例中,史女士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涉及到了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史女士的行为超出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合理限度,应当予以拆除。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安装监控摄像头即便是出于保护自家安全的目的,如设置不当可能会拍摄到邻居家的画面,进而侵扰邻居隐私安宁,这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

至于如何界定容忍义务,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1.从个体角度看,通常情况下,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要比老人、儿童负更大的容忍义务;2.从妨害行为及程度看,不同性质的妨害行为,判断标准也不同,例如噪音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持续时间长短对邻居的影响也会存在较大区别;3.从是否可以避免的角度看,如加害方本就可以避免妨害的发生而没有避免的,构成妨碍,反之,或妨害无法避免或防止成本过高的,则受害方应当负较高的容忍义务;4.从获得不动产权利的次序角度看,获得不动产权利在后的则一般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