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不见低头见 友邻何以变怨邻

2021-09-01 03:22:49 作者: 抬头不见低头

互谅互让 “对症”解纷

当邻里发生冲突时,受害方应当与相对方及时沟通,友好协商。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妨碍,同时相对方在合理限度内也要尽到必要的容忍义务。处理时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冷静地处理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矛盾摩擦。

其次,如果沟通不畅,应及时申请居委会、社区、物业进行居中调解,避免后续矛盾激化。对于涉及私搭乱建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方可到物业反映,要求物业履行管理义务,对相关影响相邻利益的行为予以管理;如认为私搭乱建的建筑物可能属于违章建筑,相邻权利人也可去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求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罚和拆除。如双方争议较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居中调解,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邻里纠纷。

如双方之间矛盾仍较大,难以自行解决纠纷时,可及时诉诸法院,但应注意应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用以证明受妨碍的事实。避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利。

《诫子书》有云:何事纷争一角墙,让他几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所以,邻里纷争,应互谅互让,常怀包容之心,换位思考,才能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本版文/本报记者王静

来源:北青网

【案例4】 楼道私装推拉门 苍发老人对簿公堂

相比现在宽敞明亮的新建小区,20多年前的老旧小区,邻里之间的公共领域都略显狭小。虽说邻里距离近了,但矛盾却更加凸显了。因为“1米”的公共领域,两位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心生嫌隙,闹到了法庭。

早在1999年,文老太就买了九龙山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且一直居住至今,相邻的两家入户门之间的距离仅1米。2年前,文老太的隔壁新搬进来一户人家,是一位和文老太年纪相仿的王奶奶。王奶奶家门口的这条过道,是文老太一家出行的必经通道。可是,王奶奶却私自在过道里安装了一个推拉门,将两家过道二分之一的面积圈起来由其个人使用,还上了锁。王奶奶这一行为,使原本就狭窄的通道变得更加拥挤,也给文老太一家进出带来极大不便。

文老太认为,双方门前的过道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过道内的推拉门,将过道恢复原状。

王奶奶却并不同意拆除,她解释道,安装入户门是基于自身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并未对文老太造成妨害,而且原设计图纸也没有要求入户门必须向内开启,故不应拆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王奶奶在楼道内加装防盗门,使原有入户门与加装防盗门之间形成一平方米的空间由自己独自使用,系占用了楼道的公共面积,侵犯了文老太对该公共通道的使用权,亦对其家人的通行造成妨害,故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释法说理】

业主对于不动产的利用,新实施的民法典中有这样两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即业主在改造、利用不动产时,应避免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文老太和王奶奶因“1米”距离对簿公堂,正是因为王奶奶在楼道内加装防盗门的行为,侵犯了文老太对该公共通道的使用权。这类案件一般在老旧小区中较为常见,部分不动产权权利人将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视为自家的专有部分,并加建防盗门、安装置物柜,侵占了实为共有部分的楼道区域,进而侵害了相邻权利人的正常采光、通风、通行、隐私及房屋安全等相邻利益。

【法官提示】

什么是相邻权?

以上四起纠纷案件均涉及到不动产所有人的相邻权。所谓的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讲,在相邻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对不动产享有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相邻关系则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