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不见低头见 友邻何以变怨邻

2021-09-01 03:22:49 作者: 抬头不见低头

通过对相邻关系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1.相邻关系案件金额虽小,但争议较大,因邻里之间物理距离的特殊性,一旦产生问题就会对双方当事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2.当事人缺乏固定事实的证据意识,举证较为困难,如在涉及噪音、摄像头侵犯隐私类案件中,当事人很难通过书面证据明确损害事实;3.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执行工作,相较普通执行案例,相邻纠纷执行工作难度大。

如何界定容忍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规定不仅是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依据,也应是相邻方之间日常处理邻里关系的重要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时或多或少会对相邻方造成影响,因此,对于相邻方的轻微妨害(如装修、搬运家具发生的噪音)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且不动产权利人行为不具有不法性,不动产权利人应具备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如果这种妨害已经明显超出可忍受的范围,则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