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明确赋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可诉性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都是请求权,即需要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由处理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实现个人的权利。
如果个人行使请求权遭拒时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如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义务,那么这些权利就是纸面上的权利,毫无意义。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可诉性,即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时,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程啸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论证工作 。
来源:网络传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