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今有一事相询,请给予我及时答复。
我是今年6月底入职一家用人单位的,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我因在上班路上崴了脚,造成轻度骨裂,无法上班。
日前,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找到我,与我协商:由于我走路不慎,造成骨裂,导致用人单位对我的试用期考察无法顺利完成。本着对双方的负责精神,用人单位希望与我协商,共同延长试用期2个月。
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的要求并不过分,但我也不想延长试用期。同时,我也担心如果我不答应的话,用人单位可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希望你们能给我指点迷津。
读者张胜
张胜: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如下。
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是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协商形成的一致条款,是用来考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技能、能力、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各方面要素的期限,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当然,为了规范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试用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内容。具体到你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造成你试用期无法正常上班,这对用人单位与你来说,都无法达到互相考察的目的,基于此,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表面上看,有其合理性,但是,你的劳动合同是2年期的,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已是法定最长期限,即便用人单位与你协商一致,双方都同意延长期限,还是与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符。用人单位最好是与你协商中止试用期。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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