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头寸”简称“头寸”,指是一种以买入或卖出表达的买卖意向。头寸可指出资者具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
“可贷资金头寸” 商业银行在某一时期内,可直接用于借款发放和出资的资金,它来自商业银行可用头寸,但又不等同于可用头寸。 根底头寸 = 事务库存现金+ 在中心银行超量准备金存款 以上两项作为根底头寸,是因为它们不仅是商业银行随时可运用的资金,并且仍是商业银行全部资金清算的终究付出手法,无论是客户存款的提取和搬运,仍是对同业和中心银行的资金清算,都须经过根底头寸而进行,二者互相依存、彼此转化。
我国银行会计制度规则,商业银行从中心银行提取现金有必要在其超量准备金存款余额之内,其事务库存现金的超量部分又有必要上缴中心银行,并一起增加在中心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根底头寸与可用头寸的差异 差异在于:根底头寸实践存在于银行事务库及在中心银行存款账户上,是商业银行实践的即期可用资金。
可用头寸中应调出清出的资金在没有实践产生之前,是一种实践的但预期会削减的可用资金,而可用头寸中应调入清人的资金在实践未产生之前,是一种非实践、但预期可用的资金。
上述应调入调出、清人清出资金的实践产生,会使可用资金的数量产生增、减,终究才构成商业银行实践可运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