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需要了解的五大问题

2021-02-23 10:19:13 作者: 股票期权交易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并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业务,“上交所期权投教专栏”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连载刊登,重点围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期权合约、交易、风控等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

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为:

(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四是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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