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10号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10号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一)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二)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三)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三、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