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给出的通告显示,江苏某大学的在校生徐某。2018年4月,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徐某无意间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
第一个是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对兑换券进行退款操作,然后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取消,这时候客户端上竟可以重新获取兑换券,此种方式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兑换券。
第二个是先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支付,这时便可以支付成功并获得取餐码,此种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套餐。
发现这个漏洞后,徐某“喜出望外”。从当年4月起,除了自己这样点餐操作,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他还与同学有“福”同享,将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截至同年10月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专家明确表示,徐某行为已经是严重的诈骗了,不管涉及诈骗金额是多少,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对于获刑2年半的判罚一点都不冤枉。
此外,法律专家还提醒大家,如果发现一些能够获利的漏洞,还是不能有贪小便宜的心态,否则最后很容易吃大亏。
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有哪些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