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儿说的是官营酒楼,私营酒楼也不破例,比方说一家名叫“熙春楼”的酒店,有名妓数十人,皆时装盛装,巧笑争妍,凭栏吸引。
那会政府乃至鼓舞以“以妓佐酒”,就是让妓女在酒肆中吸引生意。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对酒类出产出售加强了操控,规则由国家专营,实施“官卖酒准则”,又忧虑酒卖不掉,便使用妓女来推销酒水。
提到这,或许有人说了,陪酒女郎在古代不都是妓女吗?是不是除了陪酒还供给特别服务?不扫除这种现象,但至少是不恰当的。
以古代官妓为例,吃公家饭,在官员宴饮时佐酒助兴,详细服务内容包含劝酒、演奏、舞蹈、谈天,打情骂俏、肢体触摸不可避免,但间隔床笫之欢还差得远呢,她们没有这个责任。
至于私妓,去除那种劣等娼妓,大多数与狎客之间的联系,都仅限于陪酒、调情。假如想深化,得向妓女献殷勤、赠钱物,为她写诗、帮她扬名,要不一身才华能赢得芳心,这点在古代很多笔记小说中多有记载。
而且,古代也有维护陪酒女郎的法令,比方《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则:“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陪酒女有合法的在籍身份,相当于“官户妇女”,假如与她们强行发生联系,轻者杖责,重者放逐,直至绞刑。
别的还有“主欺奸奴”一条,视情节轻重,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古代家奴是没有身份的,位置尚不如陪酒女,可见法责之重。
宋代陪酒之风盛行,但官员若违规找妓乐助兴,也会遭到赏罚。《职制敕》规则: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该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
当然,陪酒女郎在古代日子也不好过,即使现在,人们大多也会用有色眼光看陪酒女,古代妇女社会位置低,陪酒女郎的位置更低。
《晋书·王导传》记载,晋武帝司马炎的舅父王恺,请客必让家里的艺妓进场,王恺“使佳人行酒,以客饮不尽,辄杀之”。客人若没喝或许没喝光,艺妓便会遭杀身之祸。
在男权至上的古代社会,一些时期的陪酒女郎好像市场上可生意物品一般,能够被随意地生意,乃至虐杀,何谈能保住洁白。
别的,陪酒女郎都是吃芳华饭,一旦老树枯柴,那就是门前萧瑟鞍马稀。
其实,陪酒女郎的呈现无非是投合了男人的消费需求,各取所需,大快人心,古今皆然。像孙二娘那样的黑酒店,当垆的妇人“眉横杀气,眼露凶光”,先不说有没有爱好喝酒,敢不敢进去都是一回事。
贪财好色、苟且偷生、寻求名利关于每个人非常正常,问题是寻求的方法,是赏识?仍是亵渎?这点也就因人而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