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与主要内容是什么?“法家”的治国之道

2021-01-21 09:56:24 作者: 战国时期&l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树立,应经济、政治、思维范畴全面革新奴隶制的需求,产生了新式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维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建议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承继开展了管仲的思维,汲取了黄老之学,建议法礼偏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文的法办理论。《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建议酷刑峻罚,对立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赏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全国。他们是法家中剧烈而完全的一派,政绩明显。前史上一般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首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发起“尽地力之教”,建议大力开展农业出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统筹农民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搜集其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好的法典。与李悝一起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变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变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后代三世而收爵禄”,打寒酸贵族的世卿世禄制,逼迫旧贵族徙边开荒,奖赏“战役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施两次变法,首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弃井田原则;供认土地私有,奖赏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动本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施郡县制;建议用酷刑重罚以根绝违法。可是他排挤品德教化,小看常识文明的效果。他用开展观念看待前史,提出“反古者不行非,而循礼者缺乏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为了防范大臣操作权利、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控制者有必要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专断”的手法来实施控制。他以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专断者,故能够为全国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全国治,故一言正而全国定,一言倚而全国靡”。君主个人的言辞和建议能够决议国家的兴亡,表明晰独裁独裁主义的思维。

  慎到是法家中着重“势”治的一派,建议君主能够“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全国”。他从“弃知去己”的观念动身,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原则,发起“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地点”(《君臣》),着重“法”有必要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气,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以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气所决议。“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供认“法”也不是原封不动的,提出“遵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晚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维之大成,将“势”、“术”、“法”三者糅合为一,即势立威、术驭臣、法制民,又吸收道家思维,将法办理论系统化。他建议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实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赏耕战。在前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念,把前史的开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念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以为道是万物开展的总规则,理是单个事物的特别规则。着重人有必要遵从客观的规则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办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查验人的言行,以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常识真伪的思维,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办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变革以致秦始皇一致六国,树立中央集权独裁的封建国家起了严重的效果,并成为秦王朝的控制思维。到了西汉今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步消失,其法治思维被吸收到儒学的系统中,德刑并用,成为保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东西。可是,先秦法家对今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前进思维家仍产生了必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