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已然法则是君主办理国家的根据,是公民应当恪守的行为标准,那么法则就应当以成文的方式呈现,并做到发布于众,并争夺做到“众所周知”。韩非着重:“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惩罚必于民意,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 定法)。法之所以发布,其意图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则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揭露断案,避免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厉依法办事,保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对立在“法则”之外讲仁慈、品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紊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善良也。”他以为,“任法而治”要扫除全部人为的要素,避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刑无等级
法家以为,法一旦公布收效,就有必要“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着重“法”作为标准社会的一致标准,乃“尺度也,绳墨也,规则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晰“法”的客观性和安稳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要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天公地道。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表现了法家公正法令的决计。
法则安稳
“壹法”、“一尊”着重一致法则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安稳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便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安稳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晚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态度之改变,只要“政法独制于主”,才干确保“政不贰门”,到达一致立法权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