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中书省相当于现在的什么部门?中书省职能详解

2021-01-21 12:42:04 作者: 古代的中书省

  魏晋

  中书省的安排,历代均有改动。自魏晋至隋初,以监、令各一人为其长官。后隋又废监,置令两人。唐承隋制,中书令曾改称为右相、内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复古称。监、令之下,有中书侍郎(魏晋时也有单称郎或通事郎的;晋宋今后,概称侍郎),为中书监、令之副,它与监、令的责任都是答复皇帝的咨询,担任起草诏敕及阅览臣下的表章。自晋至隋初,侍郎员额四人,后改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其员额历代不同,唐时置六人。中书舍人之下,复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称通事谒者)若干人,掌朝见引纳,殿庭通奏。此外,又有右补阙、右拾遗,掌谏诤,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身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其时诏诰皆张华草定。这今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所以机要之权逐步下移。南朝时,草拟诏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唆使,多以初级士族或寒人充当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凡有陈奏,皆舍人持入”,这样,他们就有时机参预决议计划。南齐永明(483~493)中,中书通事舍人权倾天下。梁武帝信赖周舍、朱异,两人先下一任中书舍人,专掌秘要,虽官位屡次升转,但不离舍人之职。陈时,“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罢了”,构成中书舍人专政的局势,监、令、侍郎反而成为虚位。这种状况在陈亡今后才有所改动。北朝的中书监、令依然把握诏命起草权,如北魏高允、高闾均以能文为中书监、令,诏令书檄,多出其手;北齐邢邵、魏收亦曾为中书监、令,亲作诏诰,与南朝由舍人起草诏诰的状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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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

  中书省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古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皇帝执大政,而总判省劲”。

  又置侍郎二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二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主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则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能够就省内所评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宣布自己的开始处理定见,并签上自己的姓名,谓之“五花判事”。

  省内的定见经中书令、侍郎聚集后,再交给中书舍人,然后依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担任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他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挑选一个资历最老的,称为“阁老”,担任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

  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通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其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主张:“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准则在其时好像未认真执行过。

  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仰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致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