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讯(记者 庞贵唐)日前,一起合同纠纷案((2020)浙03民终2826号)因“天降巨额利息”引起法学界和媒体关注。法学专家论证认为案件存在基本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案件当事人也质疑该案的审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让其无故背负近千万元的债务。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由于案件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引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马擎宇等多位法学界专家的关注,并对案件进行了专项论证。
论证认为:首先董学和无须向郑崇光履行《补充协议书》中包含的郑崇光代持赵汤进的1383.6万元收购款以及债权债务转移给丁琦的收购款504万元的付款义务,董学和已经超额向郑崇光履行付款义务,并未违约;其次,2015年12月26日,由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签订的《会议纪要》虽然名为“纪要”,但是《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第三,郑崇光、林筱玲已明确表示无条件免除董学和800万元的债务,董学和无须偿还,《会议纪要》系三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关于付款时间、利息支付,应以《会议纪要》约定为准。
《会议纪要》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例事关商业操作,根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诸多案件判例显示:如《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则《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论证意见》一致认为,案件应对《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应予以采信,该案依法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再审。
案件“疑点”
2010年1月18日,郑崇光、林筱玲转账给董学和4000万元共同投资入股云南采莲湾房地产项目。其中郑崇光投入2544万元、林筱玲投入976万元,两人计3520元,丁琦投入480万元。后因该项目是商业地产,存在亏损风险,郑崇光、林筱玲决定退出采莲湾项目,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董学和。
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协议还约定,因郑崇光欠丁琦1304万元,应付郑崇光3868万元中的1304万元直接转入丁琦的账户。据了解,这1304万元欠款实际是丁琦母亲李小婉(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常务(原)副主席)放到郑崇光典当行形成的高利贷债务。
《股权收购协议书》签署一天后,2013年12月3日郑崇光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售股权中“实际赵汤进投资额为910万元”,并要求董学和“在归还投资权益时,请直接将赵汤进先生的投资权益汇到股东赵汤进先生账户上”。
(《股权收购协议书》及郑崇光申请书)
2014年11月20日,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董学和尚有3800万元债务尚未支付,2014年11月20日前,董学和向郑崇光、林筱玲支付2600万元(其中郑崇光1800万元、林筱玲800万元),2014年11月21日前,董学和向郑、林支付400万元,剩余800万元可以予以免除。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506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郑崇光收购款中的1304万元已经在2013年11月2日债权债务转移给丁琦(李小婉),2014年1月份董学和支付丁琦800万元,剩余504万元郑崇光无权进行处分,最终董学和直接向丁琦支付了613万元(504万元本+109万元利息)。总计支付1413万元((800万元+504万元)债务+109万元利息)。
因郑崇光承认其代持了隐形股东赵汤进股份,根据法律规定,郑崇光和赵汤进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郑崇光、董学和签订《补充协议书》之后,2014年12月5日,赵汤进就向董学和出具《承诺书》“要求董学和暂停向郑崇光支付其的投资款”进行制止,从《承诺书》的内容不难发现,签订《补充协议书》时赵汤进并不知道郑崇光正在私自处置其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