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2020-09-26 15:17:30 作者: 交通避让有口

1886年,卡尔·本茨发明了汽车。之后的短短一百多年里,汽车便迅速普及,进入了千家万户,到现在,已经是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了。不过它的广泛运用却也带来了极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因此,很多人抱怨说:“汽车是工业时代的魔鬼,宁愿不要汽车,也要交通安全”。事实上,交通事故并不是汽车的专利,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有“马车撞人”相关的记载了,比较典型的就是“康失芬案”,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古人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唐朝有没有交通相关的法令呢?

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唐朝制定了极为完善的交通法规,包括城中禁止车马疾行、行人进出城门靠右行走、夜间实行“宵禁”制度等,这些都是唐朝交通正常运行的法律基础,对于现今的交通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城中禁止车马疾行

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的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意思是在城内的街巷中没有原因地快速骑马或者赶车的人,要用荆条鞭笞五十,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就按照斗殴致人身亡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康失芬案”,唐代宗时期,在高昌城,也就是现在的新疆吐鲁番,发生了一件极为严重的马车撞人案。肇事人驾驶牛车时,由于技术不熟练,撞到了两个小孩,正如受害者金儿的父亲在诉状中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意思是康失芬驾驶牛车撞倒金儿后,金儿性命危急,负责判定本案的是官员“舒”,他认为肇事人是有原因的疾行,不是有意造成人员伤亡。

然而,即使是“有故”,但法律规定,享有罪责减免权的事项有:公文传递、政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不包括驾驶技术不合格这一项,意思是,肇事人康失芬虽然不是有意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他还是得按照“无故”来被处罚,即如果两个小孩中的其中一个因此身亡,就应该按照“减斗杀伤一等”来处罚康失芬。

2、唐朝的马车是“靠右行驶”吗

唐太宗时期,马周制定了“靠右行驶”的规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了。正如《新唐书》卷九十八《马周传》中记载:“城门入则左,出则右;飞驿以达紧急;纳居人地租”,可见,马周是一个非常关注交通状况的人,担任宰相期间,他出台了很多交通方面的法令,其中就包括“靠右行驶”这一规范,但这一规定是有局限的,它只是应用于城门进出,而不像今天一样,在各种交通场合通用。

3、唐朝在避让方面的“口诀”

说起避让规则,很多人会想起一句口诀“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车辆让行人”,那么古人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规定呢?根据《唐律疏议仪制令》中记载:“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意思是在路上行走时,身份低微的要避让身份高的人,年少的要避让年少的人,所携带物品轻便的人要避让携重物的人,离开街巷的人要避让到达的人。可以说,唐朝在交通规范的制定方面还是很超前的。

《唐律疏议仪制令》

陆上道路交通有避让规则,那水上的交通有相关规定吗?正如《唐律疏议》中写道:“若湍碛之处,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简而言之,就是上行的船舶要回避下行的船。下行的船舶速度很快,避让不及容易出事,所以只能由上行的船舶主动避让了,可以看出,这一规则的制定还是很符合科学规律的。

当然,在封建时期,很多规则都是有等级烙印的。尤其是这种涉及到避让方面的,比如《仪制令》也规定:“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宰相,皆下马”,也就是说,低官阶的人遇到高官阶的人必须下马,表示尊敬之意。由此可见,每一种规则的制定,都不得不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相适应。

4、唐朝的“骇人”的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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