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在开国之初,为了振肃纲纪,加强法治,特颁四诰,重典惩贪,且除恶务尽,毫不手软;但毕竟由于官吏俸禄过低,终究难以养廉,即使有严刑峻法也无济于事。《明大诰》载有236个条目,其中记载官僚贪赃枉法的就达155个(占66%),牵涉范围广、人数多、数目大,令人震惊。如专门掌管全国钱粮的户部,竟是贪墨最盛的地方。
洪武十八年(1385),户部侍郎韩铎等卖放匠人2500人,得赃钞30350贯、木炭81万斤。全国各级官吏,凭着一己之便,各行其道,极力搜刮民脂。本来,太祖重典治吏,其法网密布之严、行刑之严酷、惩贪之密集,都是前所未有的。《明大诰》四编更是朱元璋亲自制定,集洪武年间刑事案例、峻令、训导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位置。他大开杀戮,营造了一个极其严酷肃杀的气氛,官吏惶惶终日;但即便如此,仍然挡不住官吏大规模地、长时间地以身试法。
《明史・刑法志》记载,官得赃满10两、吏得赃满1两者,以流刑绞斩罪坐罚;官得赃满60两者,枭首示众,剥皮处死。结合官员低俸可见,为官者既在经济上拮据窘迫,内心又时刻重压着酷法的阴影,如此背景下,侈谈什么政治抱负!尤其在明代中期士风大変之后,更唯有泯灭人格、明哲保身、趋炎附势、依媚朋党,才能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
整个社会涣散推诿,官吏互相勾结,欺上瞒下,以经济利益、眼前享受为切近目标,贪墨之风屡禁屡起,遏止不住。再有,立法严,但是用法也宽,留下了空隙,有缝可钻。人人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如果朝廷发现不了,则逃过法律制裁,还得到了经济利益;一旦事发,刑罚也不会立刻实施,拖来拖去,最后就不了了之。
法既不足惧,众人又都有谋私之心,想不贪都难。所以,明初虽然有短时期的吏治澄清阶段,但大部分时间终究是“天下诸司尽皆贪罪”。法制因素固然重要,但低俸成贪的主因还在于经济利益这个最基本也是生活最基础的问题。收入低微而清苦,但又权势在手,就容易滥用权力。
宋代的王安石,把官员对待物质财富的态度分为上、中、下三等——“中人之上者,虽穷而不失为君子。出中人而下者,虽泰而不失为小人。惟中人不然,穷则为小人,泰则为君子。”三者的比例不是很对称,两头的人数要远远大于中间,即能够不为物质利益所动的人是极少数的。
史书上记载,洪武三十一年(1398),勤政廉洁的官员有30余人;自永乐始,官吏薪俸折色渐惨,实际收入大大下降,贪愈多,廉愈少,永乐至宣德三十几年间,名垂青史的廉吏只有六七十人;正统到嘉靖130余年中只有10余人。明代所有廉吏,几乎全在正统以前。正统之后,只有3人(《明史・循吏传》)。比如苏州才人姚叔闻、王谔二人,曾以实学见重于朝廷,后因禄薄酷取民财,成为贪官。许许多多的事实都在表明,低俸正成为加速推动明代官员贪污受贿进程的最大祸首;但大多数皇帝却像在做梦一样,一直浑浑噩噩,或是根本就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或是注意到了但不屑于费力去理睬。
早期朱元璋倒是注意过,在官吏初上任时,总是根据其官职发给一定的安家费,希冀养廉,可谓用心良苦。但他宁愿给小恩小惠,却绝不轻易提高官员工资,偶有提高又旋即锐减,并基本保持不再改变,不从制度上去大刀阔斧地做根本性的改革,减少积弊和防微杜渐。许多官员在增加俸禄上都提出过良好的建议,均未被采用,导致的结果就是离吏治的目标越来越远。
在中国历代社会里,严守品格操守而毫不贪污的人都是很少的心为公的正直官员只能是凤毛麟角。人们的思想觉悟、认识程度与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紧密相连,当个人需要与经济收入之间发生尖锐矛盾时,一些意志品质薄弱的人很容易在金钱面前腐败堕落,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影响或纵容,当俸禄低得不能符合现实的需要时,官员队伍整体为朝廷和庶民服务的诚实度和透明度也就必然大为降低,一贪再贪就成为不争的事实,想保持一个廉洁清明的政府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