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越权违法的官员,明朝的这一套制度今天也能用

2020-10-16 07:13:18 作者: 对于越权违法

在古代,官员始终是一个“体面”的工作,因为手上权力的关系,官员也自然可以顺藤摸瓜地得到相应的地位。但是,一旦越出了某个界限,官员则就属于“犯罪”了,是一种越权违法的行为。

只是,在明朝,究竟又是怎么处理这种越权违法的官员呢?明朝的管理官吏的制度是怎样的呢?

重典原则

在古代,有一个古训说,“乱世用重典”,对于惩治犯罪的官吏,明朝也是采取了“重典”的原则。

“重典”这个词很偏义,但是在这里一般就是“重刑、重压、重判”,从而让人闻风丧胆。

“在《大诰》规定,凡犯贪污受贿者,不问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一律处死刑,包括族诛、凌迟、枭首、斩首等刑罚方式。”

对于其中犯罪严重的官员,会将其名字、罪状、刑罚以一张文字的榜单示众,以此来克制官吏的贪心。

量刑而定

但是,光是一个“重典”原则也只能针对个别大的影响深的案件,对于小犯小罪,如何做才能有效地治理官吏的不良行为呢?

“《大明律》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1贯以下杖8O,至40贯处斩。”所谓“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如10人共盗官钱40贯,每人分得4贯,定罪时不分首从,皆按得40贯而论斩,以示严惩。”

其实,大明律的这个“量刑”也是古代各个朝代都通用的处罚机制,但是,“量刑而定”却足够有效,因为官员刑罚的严重与否与其受到的危害大小是成正比的关系。

一旦官员(下属)犯错了,有一套与之对应的惩戒程度,你说,是不是很方便管理者实施呢?

监察使的管理

但是,一个问题来了,如果监察官吏的官员自己犯了错误,那么谁又来惩治监督这些监察使呢?

你想想,监督普通官吏的监察使们自己犯错误了,与官吏沟通结好,互瞒罪状,那岂不是整个官员的队伍都乱了?这不是害群之马吗?

这个也有记载:

“凡监察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一旦,监察使收受了地方官吏的纳贿,收了钱,不公正办事,则一般是取消其职位,永不录用,而且其子女后代也会因为这个事件在各种环境中都会受到一种不利的传达,相当于纳入了政府信用的黑名单。

这个处罚让许多监察使害怕,不是怕自己被革职做不了官了,而是害怕自己的子女会生活在一个不平等的环境中,且终身如此。

朱元璋是穷人出身,所以办事雷厉风行,执行各种处决是头也不抬一下,早期是“法在必行”,一旦谁犯事了,纵是有大关系,也得给他搞掉。因此,明朝的早期在朱元璋的高效执行之下法制还是取到了很大的效果,官员队伍也在净化,社会风气好转,特别是对于监察机制的处理一直被后代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