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地方官员及其机构的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早在唐朝安史之乱以后,由于藩镇政治体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使得唐朝时期的地方政治体系,仿佛回到了东汉晚期刺史掌握一方霸权的局面。
因此这种地方权力的不断膨胀,不仅严重干涉了中央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加大了地方的独立性。这让中央政府的威严尽失,严重损害了王朝的实力。
北宋建立之后,在全国推行府州军监制度,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最高长官的权力都进行了比较明显地削弱。
首先绝对不允许一个长官身兼数职局面的出现,也就是说北宋对于地方州郡政务的态度和原则就是,实行分权制衡。
此外在地方长官的选拔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基本上全部任命文官担任,也就将北宋建立之初的文官思想,贯彻到了基层社会的政服当中。
《宋史》载:"今后天下罪人若犯徒流罪或编配者,情轻但法重,并许本处具犯人状申提点刑狱司详勘,委是由得赦书,即缴连以闻。所贵应罪法相当,中外一体。"
公元997年,宋太宗再次对全国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划分了15路,作为具备监察性质的行政区。随即设立了所谓监司机构和官员,用于对各路以及府州机构的行政监督和事务管理。
像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三大主要监司,将各路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分割管理。
财务、政务、司法、社会救济等等具体事务,由监司分别负责,由此就防止了一官兼任多职现象的出现,有效防止官员贪污腐败,割据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