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之外的死刑:剥皮、炮烙、锯刑、断椎、灌铅等
相较于以上死刑,这些刑罚大多具有典型的人治特征,即不属于律法之中的刑罚,而往往以执政者的态度所决定,因而行刑手段大多较为残忍。
1、剥皮。这种刑罚算是律法之外应用较多的一种,且多见于史料记载。最初是将犯人处死之后再行剥皮,后来则发展为活剥。行刑之时,往往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此外,还有一种说法是将人埋入土中,然后在其头顶开口,将水银灌入,然后使人皮和肌肉分离。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明太祖朱元璋便曾以这种方式来处死贪官,并警示后来者。
2、炮烙。亦称炮格,相传为商纣王所创,算是比较冷门的一种刑罚,而且似乎也只在商纣王时期出现过。《史记·殷本纪》有载,“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列女传》也有记载,“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也就是说,堆炭架烧铜柱,令人行走其上(或将人绑缚其上),以致被焚身亡。
3、锯刑。如同其字面意思,指的就是将人活活锯死,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根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孙皓的爱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结果被主管集市的中郎将陈声所捕获,并将其绳之以法。陈声本也是孙皓的宠臣,但在其爱妾的告发下,孙皓一怒之下便将陈声逮捕,并命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4、断椎。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主要是指将犯人的脊梁骨打断,从而令其痛苦的死去。根据《商君书·赏刑篇》的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重耳打算制定刑律,便与大夫们一起商议,结果当时著名的朝臣颠颉迟到了,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
5、灌铅。即向罪犯的的口里灌融化的锡或铅,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重力也能致人死命。根据《汉书·长沙定王发传》记载,汉朝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性格妒忌而暴虐,在得知刘去多次召一个名叫荣爱的美姬饮酒之后,妒性大发之下便跑去向刘去告状,说荣爱与他人有染。荣爱惊惧之下投井自尽,刘去又命人将其捞出来,见其未死,便言行逼供,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一怒之下便将其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如上所述,这类刑罚相对较为冷门,应用范围并不广泛,且多为一些手段残忍的帝王所用,且大多出现在律法并不完善的先秦时期。除了以上几种之外,还有抽肠、活埋、俱五刑(人彘)等其他刑罚。
非死刑而足以致死:宫刑、廷杖、蒸煮、梳洗、枷刑等
除了以上死刑之外,古代还有一些其他刑罚,虽然这些刑罚的目的并非处死犯人,但却同样能够让人极为痛苦的死去,且致死率相当高。
1、宫刑。又称腐刑,属于早期“五刑”之一,正如汉代孔安国之言,“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宫刑男女皆有,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男子的施刑方式是,先拿绳子将其命根子绑起来,使其血液不能流通,自然坏死,之后拿利刃全部割掉,最后在以香灰止血,并以鹅毛插在尿道里,确保尿道通畅。至于女子,虽然可以确定的是到明朝时仍然对女子施行,但具体实施方法却众说纷纭,尚无定论。虽说宫刑不至于致死,但由于古代医疗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刑罚而致死者同样不在少数。古代受宫刑最为著名者,恐怕就是太史公司马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