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代人兼职成常态,宰相兼职留守官,皇太子也不能幸免

2020-11-26 22:32:18 作者: 宋代代人兼职

一、职务性和职位性兼职

1、兼职皆为行政机构服务

在宋代地方行政中,有大量的行政任务是通过兼职的形式,来赋予某个官员管理责任。安抚使由于职务较为重要,地位较高,在制度上的规定相对细致,它本身不具备职位上的独立性,无法单独命官,对于这种类型的兼职,我们不妨称之为“职务性兼职”。

除了安抚使这样拥有自己的办公机构和行政人员的职务性兼职之外,还有一种职务性兼职,本身不具备基本的行政组织架构,通常是政府额外赋予原机构的行政任务,但并没有为这些任务提供新的办公地点和行政人员,换言之,它整体上依附于原机构,其独立性更加缺乏。

除“职务性兼职”之外,还有一种更加显著的兼职方式,即官员在兼任其他职务时,被兼任的职务本身可以单独存在,他们不但拥有自己的衙署和僚属,也有专门的职能、待遇,往往也由专人任职,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因而区分它们也较为容易。这种类型的兼职我们可以称之为“职位性兼职”。

比如监司兼帅司、知州,监司互兼、知州兼监司的例子。无论知州还是监司,本身虽然都是独立的行政机构,但它们也存在着许多互相兼任的情况。此外,由于职位性兼职大量存在,也形成了许多固定的规则。

2、制度性兼职与非制度性兼职的差别

“制度性兼职”与“非制度性兼职”的差异,主要取决于中央政府对这项兼职的预期。所谓制度性兼职,如“转运使兼按察使”,虽然只存在了数年的时间,但它是经过诏令确认的一般性兼职,无关官员的个人身份。

更典型的例子是安抚使例兼首州知州,也属于制度化、一般化的规定,它与前者的区别是,“安抚使兼知州”无论在中央政府的期望中、还是在宋代的历史事实中都长期存在。

此外,还有一些制度化兼职,例如监司置司州的长官或本路其他监司暂缺,通常会让在任的其他监司“兼权”,由于这类事情频繁发生,中央以诏令形式确认兼权的合理性并规定了先后次序,这类行政事务的代管虽然是临时的,但由于它的可预期性质,也被诏令予以制度化。

可见,制度化的兼职通常都具有可预见性和一般化的特征,不针对某个特定的官员或职务。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下,临时事务通常具备可预期性质,故而制度性兼职可以发挥相当出色的调节作用。

监、帅互兼是宋代路级官员最为普遍的兼职形式之一,但这种监帅互兼在两宋的特点却有着显著的差异。北宋时期的监帅互兼集中出现在宋神宗时期,而南宋恰好相反,南宋中期监帅互兼的频率远不及南宋前后两个时期。二、南宋的路级官员兼职现象要多于北宋

1、北宋兼职的特点

北宋存在的大量兼职现象,但多数都属于职务性兼职的形式。如仁宗宝元元年之前,以淮南转运使兼领发运事,此时发运司既省,自然不能算作职位性兼职。

北宋时期,最重要的职位性兼职恐怕还是在本路知州、其他监司暂缺时的事务代管,以免因阙官而废事。前者是以兼职的形式划定路级官员的权力范围,后者则用来调节地方上的行政运作。

2、南宋兼职的特点

南宋以后,兼职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职位性兼职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可以统合两个部门,可以统一事权,有效减少信息传递的成本。

与北宋相比,南宋的职务性兼职并没有明显减少,但职位性兼职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其中有许多违反北宋设官惯例的情形出现,最终使得南宋的兼职现象较北宋大为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诸多士大夫省并监司、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冗费的目的。

兼职现象的频率与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宋代的社会稳定度。如果以全局视角来观察宋代路级官员的兼职,可以发现,宋太宗以前、神宗变法时期、南宋前期和宁宗嘉定以后,是宋代兼职现象出现较多的时期。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