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程度反而较低

2020-12-31 20:05:02 作者: 为什么宋朝对

在中国古代,官员贪婪糜烂是一向存在的现象。历朝历代不管是在防备官员贪婪仍是在惩戒贪婪官员方面都拟定了许多办法,乃至有些办法严厉备至。但比较风趣的是,与其他动用许多严厉的手法去惩戒贪婪官员的王朝比较,宋朝对贪婪官员科罪赏罚较轻,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集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那么这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在就这个问题进行剖析前,咱们要先扼要的阐明一下与其他朝代比较,为什么说宋朝对贪婪官员科罪赏罚较轻。

有宋一代,除了太祖太宗朝曾处死很多贪赃的官员外,自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处死了贪赃的晋城县令王瑛、其章县主簿苗文思二人后,一向到南宋消亡,期间两百多年就再也没有对贪婪的官员判处死刑。

除了不判处死刑外,宋朝对贪婪官员的惩戒也能够说是越来越轻。如北宋真宗朝对贪婪的官员进行赏罚时,往往是判其“杖脊、黥面、放逐”,即杖打脊背、脸上刺字涂墨和放逐荒僻之处。因而到了仁宗时,有都官员外郎邓馀庆、监兴平县酒税何承勋二人贪婪本应处死,成果朝廷只判了他们“贷死、杖脊、配广南牢城”。

到了宋神宗的时分,知审刑院苏颂以为“古者刑不上大夫”,对贪婪的士大夫处以杖脊和黥面“恐凌辱衣冠”,所以在神宗朝北宋朝廷惩戒贪官时连杖脊和黥面也不再运用,仅仅将其放逐远方。南宋时的宋朝皇帝虽然屡次想康复杖脊、黥面乃至死刑,但除了一开始处理极少数官员外,终究也都不了了之。

那么除了宋朝以外的其他朝代是怎样反腐的呢?

以宋朝曾经的唐朝和之后的明朝为例。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则:“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十五匹则绞(死)”,所以唐代宗永泰二年(766),宣州刺史李佚由于贪婪被直接在世人面前“杖毙”并籍没其家。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高压反腐手法更是严厉,他曾命令:“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概处死,决不宽贷”,一起明太祖还采取了“剥皮充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一系列赏罚作为对贪官的赏罚办法。虽然唐宋就处理贪官蠹役而言都较为严厉乃至严厉,但并没有获得什么太好的效果。乃至“高压反腐”的明太祖在晚年宣布:“吾欲除贪官蠹役,却怎么办朝杀而暮犯”的慨叹。

因而与宋朝官僚集体比较,反而是唐明两朝多发生成规划、体系性的官员贪赃案子。

笔者以为,历朝中宋朝对官员贪婪科罪最轻但官僚集体贪赃反而不严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准则办理

宋代政治准则的建构准则总的来说是不断地进行分权,完成权利制衡。因而在宋朝呈现了一个官职多个官员,或许组织功能堆叠的状况,后世一向诟病的宋朝冗官就是源于此。但是不得不供认的是,虽然过度的分权与权利细化存在坏处,但宋朝也是在这一大准则下建立了一个紧密的官员和财政办理准则。

其他朝代呈现了大规划的集体性贪婪案子无非是由于官僚们相互之间发生了密切联系,或是同乡、或是搭档,又或是姻亲等等。而宋朝对官员办理细密的准则恰恰大大削减了这种状况的发生。如宋朝严厉的执行了官员“逃避方针”,而且除了避亲避嫌之外,宋朝还频频的对官员进行调集,禁止当地长官在执政区域买房置地、积蓄私财,这有用的预防了某一官员因在某地长期任职而构成贪腐小圈子。

就督查准则而言,宋朝在当地上设通判一职来监督知州,而且规则知州不得弹劾通判,所以宋朝时有的通判就常对知州讲:“我是郡监,朝廷使我监汝!”。为了避免二人联合贪腐,宋朝又规则当地组织中的四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慰使司、提举常平司)再进行相互督查。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