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
1.某开设赌场案,被拘留的当事人有10名,被不批捕的当事人有2名,检察官判断是否批捕的重点在于员工有无收取提成/获利,“证据质心”是案涉公司内部的某份名单。该名单记录下了每名员工的“业绩”,最终业绩排名最低的两名员工被释放了,一个业绩为0,一个业绩在1000元左右,而业绩排名倒数第三的员工的业绩在名单上是8000元,所以没有释放。
2.某敲诈勒索案,当事人1名,被批捕,检察官的重点在于被害人有无索要财物,“证据质心”是被害人提供的4个视频。视频显示当事人有索要财物的行为。
3.某盗窃案,当事人1名,被批捕,检察官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有没有盗窃,“证据质心”是超市(现场)的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显示出当事人在被害人周边徘徊、观察当事人近5分钟,并有接近行为。
4.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当事人4名,均被批捕,检察官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案涉的木马软件,“证据质心”是案发现场查获的电脑及电脑内的内容。
因此,在审查批捕阶段,对于辩方来说,对某位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只要当能够论证该当事人的情况偏离了检察官关注的“证据质心”,一般称不能证实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实与“质心”的关系)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悬浮而非附着于“质心”),进而让检察官认为这名当事人后续可能被“证实”不构成犯罪或被倾向于不起诉,那么就有可能不批捕。
四、一条出罪思路
如上所述,公安在拘留阶段存在收集证据的侧重点以及对构成四要件不均衡的考虑,而这导致了三个结果:
一是导致拘留阶段通过证明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的概率相对于审查批捕阶段的概率要低;
二是导致检察院如果纯粹看公安递交的材料,他/她非常容易判定此人存在“犯罪行为”,而关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因为公安案卷里的材料很可能基本没有,所以审查批捕阶段如果没有辩方,检察官认定当事人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几率极其低,那么当事人通过“主观出罪”的概率就大为降低;
三是由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主观出罪”的可能性与通过“客观出罪”的可能性同时存在,甚至于通过“主观出罪”的概率比通过“客观出罪”的概率要大(一方面由于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律师不一定知道或完全知道公安机关掌握的客观证据有哪些;另一方面,因为“主观”隐藏在“客观”的细节之中,“大体符合”不一定“细节符合”),所以审查批捕阶段“主观出罪”的概率降低即导致此阶段出罪的概率大为降低。
那么检察官会不会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方面?
也是会的。
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是检察官审查的第二个重点。
只是一般来说,就像大家经常记住第一名是谁而记不住第二名一样,在没有辩方的时候,检察官审查主观方面经常都是看是否存在“行为”的时候顺便看看。
反正公安机关也不会提交单独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反正主观方面也依附于具体的客观情况;反正在众多存在“行为”的案件里,相对来说也只有较小一部分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
这种审查方式“出差错”的时候不多,而且能很快地出审查结果。
除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通过法律论证指出行为是否存在一事中的疑点或否定(某人)行为存在的证据,变相将检察官在此阶段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提高;或者通过法律论证,从案件的细节出发,证实当事人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证实这是一个看上去是犯罪但其实不是犯罪的案件。
后者比前者要略微难些。不仅因为客观可以直接论证,主观只能间接论证;更因为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检察官本身和公安的理念类似,不太重视主观方面;二是因为审查批捕的时间短,检察官基本不会在这个阶段和当事人直接沟通,他/她比较难通过书面材料判断当事人的主观;三是律师进行主观论证如果要让检察官接受,必须同时满足律师的论证符合日常逻辑与常理,论证有法律依据,且提出的论点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里面不存在反证(而此时律师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当事人,且只能依据经验判断公安机关大概有哪些证据),检察官有耐心看材料或者听律师说话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