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巨款“不翼而飞”!80后女子状告建行,获赔450万元

2020-09-25 02:06:55 作者: 1000万巨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80后女子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130, -0.04, -0.65%)广州利雅湾支行的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法院终审判决,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此前,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2020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1000万元存入银行4个月后“不翼而飞”

李某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在2016年4月28日,李某应在光大证券(21.900, -0.27, -1.22%)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将1000万元存入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

法院文书显示,当时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

在李某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这笔钱存到韦某指定的银行后,李某曾想要用这笔钱购买理财产品,但却被韦某制止。韦某表示这笔钱如果办理银行理财,就不算存款业绩了。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开设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故李某当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是仅过了4个月,在2016年8月29日,当李某到建行打算取出这笔钱时,却发现发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上述转账支出合计1000万元。

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结果不同,依据是什么?

终审判决书显示,纵观整个交易流程,李越从未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建行利雅湾支行也从未告知李越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

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在该交易流程中,也从未对李越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

建行利雅湾支行多次辩称,在案涉交易流程中建行利雅湾支行系自动执行相关扣款指令且无人工审核的行为明显违规。

一审法院遗漏查明犯罪分子系利用案涉交易流程的漏洞,才得以划扣李越的存款,并非利用李越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纵观整个交易流程,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对象是银行,实际受害人是银行,并非李越。

一审法院认定李越在案涉交易过程中存在泄露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转走银行存款无任何事实依据。案涉银行卡自始至终均由李越随身携带,密码也从未泄露,一审法院也确认李越并未提供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案涉银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共发生201次明显异常的扣款行为,但是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也没有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越账户存在异常情况。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案涉银行卡明显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况下,既未通知也没有对案涉银行卡的异常交易行为履行监管义务、对其交易做暂停办理,反而是放任该异常交易长时间、高频率的发生。建行利雅湾支行的放任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那么银行应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其却依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系李越泄露个人和账户信息的过错,从而导致银行存款被划扣,无疑是极度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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