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事件回顾:2014年9月30日,是工地发放工资的日子,包工头叶兴却一筹莫展,因为他没钱为工人发工资,自己拖欠农民工张洋的3万元工资,只能为他打一张白条。张洋手持着包工头叶兴为他打的这张白条,到另一个工地打工去了。到了年底,给包工头叶兴打电话,叶兴仍称工程未结算,暂时没钱,让他先回家听信,一旦有钱,就打入他的银行卡中。令张洋没想到的是,这一拖就是5年。
去年五月份,张洋来到大连市西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帮助他向包工头讨要工资。经审查,张洋是农民工,包工头叶兴拖欠他3万元工资,还给他打了欠条,张洋每年都找包工头叶兴讨要,还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过诉讼时效。由于张洋是农民工,且属于追讨劳动报酬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安排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张洋的代理人,将包工头叶兴、发包方某劳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叶兴给付张洋拖欠工资3万元,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包工头叶兴因拖欠十几位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某劳务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与包工头叶兴签订的工程款支付清单,证明不拖欠包工头叶兴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与其无关,就当由包工头叶兴承担给付责任。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则认为,某劳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叶兴,未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单独发放,就当与包工头叶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去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包工头叶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农民工张洋工资3万元,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劳务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公司已经与包工头叶兴进行了工程结算,未拖欠叶兴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张洋工资的是包工头叶兴,且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故请求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
大连市西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二审中指派王金海律师继续担任张洋的代理人,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王金海律师说,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这些规定对农民工张洋十分有利。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叶兴,叶兴拖欠农民工工资,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农民工张洋接到法院的判决后非常感动,他说,尽管包工头拖欠自己工资已经6年了,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渠道判决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己的工资问题心里就有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