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罗智勇在文章中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适当改造已很有必要。可考虑以现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为基础,研究建立暂停执行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等罪犯,如果确实暂不宜在监禁性执行场所服刑的,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执行,待影响服刑的相关情由消失后,再收监执行。但是,暂停执行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样做,既充分体现了对身体方面存在特殊情况罪犯的人道照顾,又不至于损害生效判决所判处刑罚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使象征刑事法律责任的刑罚不至于因罪犯生病或者怀孕、哺乳而减少,可以较好地防止罪犯恶意利用生病、怀孕、哺乳等来逃避刑罚的执行。而且,就立法层面而言,只是将暂予监外执行改变成为暂缓执行,仍然可以使其与减刑、假释一道,并称为刑罚执行变更的三项主要措施,简称为“减假暂”。无论在立法体例、立法结构及立法条文方面,均无需做大的调整,操作上简单易行。
文章认为,这虽然是“微型手术”,却可取得堪称奇妙的良好效果,能够有效防止“纸面服刑”事件的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