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基本事实
2020年8月23日中午12时许,李某和朋友在市区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半瓶红酒。晚上23时20分,李某觉得自己酒醒了,便驾驶陕A号牌小型汽车出门,行驶至中华西路时被秦都交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31.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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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秦都交警大队对李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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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 审核:徐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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