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刘先生在楼下给电动车充电时,被小偷盯上了。小偷在偷电池时被电击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一分也不能少。最终,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刘先生说,他住在一个旧小区,业主的电动车乱停。每个人都是这样充电的。造成触电的原因是因为大雨和电池漏电,小偷被电死了。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定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缺失,则无法确定侵权责任。
现在,小偷被电击致死似乎有严重后果。但是,首先,车主刘先生有没有侵权行为?车主私自停车、充电,确实违反了社区制度,但这种情况不会侵害小偷。如果小偷不偷电瓶车,怎么会触电呢?小偷偷东西是合法的吗?
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小偷的死和车主的指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偷车,他就不会触电。其他车主正在停车充电。为什么他们不负责?因为小偷没有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究其因果,我说就算上帝也要负责任——如果不是下雨,电动车可能不会漏电,小偷也不会被电死。
刘先生杀死小偷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小偷之死与刘先生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看来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5万元,这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它还践行了"谁穷谁讲道理,谁弱谁受帮助"的社会风气。它把人类对弱者的同情情绪发挥到了极致,甚至产生了"死者有正当理由"和"死后赔偿"的局面,误读了法学理论中所谓的因果关系。
以著名的郑州"电梯规劝死亡案"为例。死者段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不劝阻段某吸烟,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争吵,段某也不会死。因此,杨某的劝阻与段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了这一理由,判令杨某赔偿段某的损失。好在二审法院明确解释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杨某劝阻段某吸烟、段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法院也发生了类似案件:刘某驾驶三轮车时被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酒后无证驾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1年3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的违法行为不是事故的必然原因为由,变更了刘某无罪的判决。曾某从车尾撞上刘某驾驶的车辆,当场死亡。因此,此次重大事故并非刘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刘某驾驶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虽不合格,其行为也属于违法驾驶,但上述违法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驾车离开现场,这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即使交警判断刘某有行政责任,也不代表他有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案,小偷触电身亡并非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盗窃行为造成的事故,因此刘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就让刘先生掏赔偿,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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