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贾某因没有工作手头缺钱,便起了歹念,联手同样有盗窃前科的男子郭某实施盗窃。2015年3月,两人先后流窜到某住宅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3户居民家中,盗窃现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案值共4.5万余元。随后,两人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2015年7月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一半,情节严重,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两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追回部分涉案款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贾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郭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所以盗窃金额的多少对判处的刑罚影响很大。数额大小分为三个级别,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的最高刑罚依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至于数额大小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每个地方又是有区别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金额标准较高,比如上海、北京对“数额较大”认定的标准都是2000元。
但如果符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法定标准的50%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4种情况,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即使一分钱没有偷到,也要被判刑。根据规定,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比如住宅、宿舍等,属于“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比如地铁、公交、电影院等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扒窃”。
此外,根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很多家庭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往往对犯罪行为隐忍和谅解,这种情况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法院一般会酌情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