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兴做紫砂生意的薛先生偶然间发现自己在央视节目中担任嘉宾的视频被一家网店盗用,要求赔偿,而网店却认为在节目中的肖像权已自然让渡给电视台,因此不构成侵权。到底谁的看法有理?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盗用视频后辩称,肖像权已让渡给电视台
宜兴市民薛先生在丁蜀镇经营一家紫砂店铺。2018年6月29日,薛先生在央视二套“回家吃饭”栏目中展示使用宜兴紫砂锅炖制红烧肉,播出后不久,他就发现自己在节目中的视频被展示在一家网店销售紫砂锅的页面中。网店使用的视频虽经过截取,但视频中薛先生面部形象仍清晰可见。
薛先生认为,该店铺在所售紫砂锅页面展示的视频中包括了自己的个人形象,却未经自己同意,于是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于2019年9月将运营该网店的公司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应诉后,承认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未经电视台和薛先生的同意,但提出薛先生作为嘉宾参与美食节目,在节目中的肖像权等权益已经自然让渡给电视台。
该公司辩称,薛先生应该预料其在节目中的表演会被广泛、无偿地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因此,自己在网店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可能涉及侵害电视台的版权,但不构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权,故请求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侵害肖像权显然系故意所为
那么,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一切侵害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薛先生参加美食节目,应视为薛先生许可节目制作方通过拍摄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该授权行为并不等同于薛先生同样许可网店所属公司使用载有薛先生肖像的节目视频。并且,法律也未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因参加电视节目而让渡给节目制作方。
法院还认为,该公司在网店中使用载有薛先生肖像的美食节目视频,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该行为既未经肖像权人薛先生的同意,亦未取得美食栏目的授权,该公司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显然系故意所为。
《民法典》对肖像权作出全面规定
最终,宜兴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权,判令该公司以书面方式向薛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保护、合理使用等作了全面规定。
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节目视频等载体中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会构成侵害肖像权,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行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