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支队战时状况酒醉驾查办方式作业要求,近来,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丁中队以定点守候与活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酒驾查办举动。十二月20日0时05分许,民警在旦八过境路巡查时发现一辆陕J2***6号皮卡车行进轨道可疑,便当即上前阻拦查看。盘查中,民警发现内散发出浓重的酒精滋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驭人刘某某现场进行检测,两次检测成果分别为(68.0mg/100ml、68.9mg/100ml),驾驭人刘某某有饮酒后驾驭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驭人刘某某告知民警,自己喝完酒原本现已歇息,但由于暂时有事要到志丹去,心想现已深夜了应该没有交警查酒驾了,并且自己也很清醒,就驾车出发了,可没想到刚走了还不到1公里就被查住了。
驾驭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驭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刘某某酒后驾驭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