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硕士男”私藏枪支 炫耀时走火致朋友受伤失明

2020-12-06 14:01:05 作者: 大连一“硕士

辽宁大连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员工,硕士研究生杨某有个特殊的爱好——玩枪。他私藏了一支枪和4发子弹。一天晚上,杨某开车带着朋友陈某和王某到僻静处,炫耀自己的“收藏品”,谁知枪支走火,将陈某左眼击伤致盲。2020年12月,杨某因非法持枪、过失致人重伤等罪行,数罪并罚被判刑一年八个月。

1982年出生的杨某是辽宁大连人,大连开发区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员工,硕士研究生文化。

杨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子弹四发,并藏匿在其私家轿车内。一天晚上10点,杨某开车拉载朋友陈某和王某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里南门附近时,杨某向二人炫耀其拥有的枪支。谁知不慎走火,将陈某的左眼打伤。

经司法鉴定,杨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杨某持有的子弹认定为自制弹药(非制式)。

而陈某外伤致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及脉络膜破裂,左眼视神经断裂,左眼盲级5级,属重伤二级。陈某外伤致左眼框外、上、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失明,左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左侧视神经管异物,行开颅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左额叶脑挫裂伤,脑软化灶形成,并遗留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及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数罪并罚。而杨某则称,事发后其让朋友报警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愿意最大程度赔偿其余损失;平日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高科技人才,可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同时,过失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法院近日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枪支弹药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