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海南自贸港有关增值税退税办法

2020-12-08 00:41:54 作者: 解读来了!国

近来,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52号)规则,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并发布了《世界运送船只增值税退税处理方法》。全文如下:

世界运送船只增值税退税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世界运送船只增值税退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52号)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运送企业购进契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许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则条件的船只,按照本方法交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只退税”)。

应予交还的增值税额,为运送企业购进船只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主管运送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担任船只退税的存案、处理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条适用船只退税方针的运送企业,应于初次申报船只退税时,凭以下材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船只退税存案:

(一)内容填写实在、完好的《出口退(免)税存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存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布告》(二零一八年第16号)发布。其间,“是否供给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供给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世界运送服务)”;“出口退(免)税处理类型”填写“船只退税运送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阐明填写。

(二)运送企业从事世界运送和港澳台运送事务的证明文件。从事世界散装液体风险货品和旅客运送事务的,应当供给交通运送处理部分出具的《世界船只运送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共同”,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世界集装箱和一般货品运送的,应供给交通运送处理部分的存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复港澳散装液体风险货品和旅客运送事务的,应供给交通运送处理部分出具的同意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复港澳集装箱和一般货品运送的,应供给交通运送处理部分出具的存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送的,应供给《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送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只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运送企业可经过电子化方法提交。

第五条本方法实施前,已处理出口退(免)税存案的运送企业,无需从头处理出口退(免)税存案,按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则处理存案改变即可。

运送企业适用船只退税方针的一起,出口货品劳务或许产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处理过出口退(免)税存案的,在处理出口退(免)税存案时,除本方法第四条规则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则供给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运送企业存案材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存案表》填写内容契合要求,签字、印章完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存案。存案材料或填写内容不契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奉告运送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存案。

第七条已处理船只退税存案的运送企业,产生船籍所有人改变、船籍港改变或不再从事世界运送(或港澳台运送)事务等景象,不再契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改变。自条件改变之日起,运送企业中止适用船只退税方针。

未按照本方法规则处理退税存案改变并持续申报船只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送企业船只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只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

第九条运送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材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船只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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