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回放
二零一六年4月,张某经包工头刘某招录到甲公司承揽的工地从事杂作业业。一年后,他因工受伤。甲公司否定与张某存在劳作联系,不认可其归于工伤,也未为张某交纳工伤稳妥。张某提起劳作裁定,要求承认与甲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因张某是刘某招录并付出薪酬,裁定委员会、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撑张某诉求。二零一八年6月,人力社保部分确定张某工伤。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付出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稳妥待遇共100余万元。法院终究确定,甲公司在承揽修建工程项目后,违背规则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刘某,尽管甲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作联系,但其仍为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单位,应依法付出张某各项工伤稳妥待遇,判定甲公司付出41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导致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案子。在这类案子中,所涉单位违背法令法规,将本单位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劳作者是由上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个人招录,因而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稳妥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用工单位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将承揽事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聘任的员工从事承揽事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单位。”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进步遵法认识,做到合法用工,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工伤稳妥建立的初衷,是为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下降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一旦未依法交纳工伤稳妥,劳作者遭受工伤时,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稳妥待遇均由承当稳妥职责的单位付出,补偿数额大,违法本钱高。因而,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切莫贪心眼前利益,应严格遵遵法令法规的规则,不违法转包,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劳作者在作业过程中应重视安全防护,以避免损伤事端的产生,一起要及时承认稳妥状况并留存相关依据,如遇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稳妥应及时建议权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